劳动者离职申请写个人原因,真实因单位拖欠工资还能要补偿?法院判了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劳动者向雇主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雇主往往与劳动者在离职原因上存在分歧。若在离职申请中注明系因个人意愿而离职,劳动者是否还能主张获得经济补偿金呢?6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则案例,其中劳动者所提供的证据揭示了其离职的真实动机是因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及提成,而非离职表中声称的“个人因素”。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裁决该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某原曾担任某家装公司的一名设计师,由于与该公司在工资差额、提成比例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故将此事提交至法院处理。
某家装公司就离职事宜提交了由于某亲笔签署的《辞职申请表》。该申请表中明确指出,于某基于个人因素,于2022年9月1日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

于某指出,《辞职申请表》所记载的离职理由并非其真实意愿,他提供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表明在离职前,他多次与某家装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进行交流,明确表示因该公司拖欠工资和提成而被迫辞职,并要求在离职申请中明确提及这一原因,但这一请求遭到了拒绝。
为了确保离职过程顺利进行,于某在《辞职申请表》中注明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她认为自己的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相符,因此,她要求该家装公司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雇主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数额向雇员发放工资,若雇主未能按时或足额支付工资,雇员若因此提出辞职,雇主需依照法律规定向雇员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该案件里,尽管《辞职申请表》上标明于某于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因素离职,然而,于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足以否定《辞职申请表》中所记录的离职理由,进一步证实了于某实际离职的真实原因是某家装公司未能支付其工资和提成,并且于某曾试图在离职申请中注明这一原因,却遭到了拒绝。
鉴于法院查明该家装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以及提成金额较大的情况,法院对某提出的离职理由给予了认可,并判决该家装公司需补齐对某的工资及提成欠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向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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