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社局关于工资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1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217号
各区县,其中包含自治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的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这些全部都要注意一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进程里,部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贯彻执行相关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企业也就工资、工作时间制度等提出一些问题,现给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文件编号为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该用人单位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及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及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一致,在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则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那就是就高不就低 。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终止这种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那一方应当是在办理完结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或者是办理完结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的时候,一次性地将劳动者的工资全部付清。
四、关于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审批及加班费计算问题
关于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审批的适用范围,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适用范围来执行,也要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适用范围来执行,其适用范围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
(二)关于执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时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工资方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每天实际开展工作的时间跟每月工作的天数情形应当是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大体上一致相同(也便是每日需工作8多个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所发〔1994〕48像文号)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标准制度的那些劳动者,是不执行加班工资相关规定包括针对法定休假日上班这种类情况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也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超过8小时,某一具体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能够超过40小时,不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视作延长工作时间,并且要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周休息日对应的日子要是工作日,此属于正常工作范畴;法定休假日对应的日子若为工作日,需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来支付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下来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上述处理意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有,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名为《通知》的文件,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文号为渝劳社办发〔2008〕65号,现已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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