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通知要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广东省财政厅共同颁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其核心内容概括如下:
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其养老保险关系得以顺利衔接。

关系接续的核心理念在于,将前后两段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限(包括视同缴费的年限)进行累积计算。
2014年10月1日之后加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已确认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用来计算他们应得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而视同缴费指数,则需依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中,视同缴费账户与地方养老金账户是不允许转出的。若是退休于机关或事业单位,那么他们的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地方养老金信息将不再被保留。但若在退休前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且确定在广东省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的,那么他们之前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地方养老金信息将被保留。同时,将重新为他们设立视同缴费账户,并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和地方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之后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用来作为计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视同缴费指数需依据相关规定来确定。在计算视同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账户公式时,应以2014年9月30日为“离开原单位前”的时间节点。同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统一采用2013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4468元)作为标准。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后的缴费年限,应按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退休年龄来临,参保者将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的地点。此外,已明确停止实施劳社部发布的〔2001〕13号文件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的政策,并规定了省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措施。

2014年10月1日后改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体制改革后应转而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的单位,以及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进行体制改革后应转而加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单位,其在职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事宜,应依据人社部发布的〔2017〕1号文件及该文件中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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